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會的财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财務規定、民政部和省民政廳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會為獨立法人單位,具有獨立的銀行賬号。學會的資金為本學會的資産,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學會的财務由本學會按照國家的有關法規獨立管理和運作,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幹涉。
第三條 學會的收支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任何人不得違反。
第四條 學會秘書長在學會常務理事會領導下負責學會的财務工作,具體工作由學會聘請的專職财務人員承擔。财務工作對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五條 本學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本财務管理辦法管理财務,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确、完整。
第六條 本學會設司庫一人,由常務理事會聘任,代表理事會負責監督本學會預決算的制定和執行。司庫工作對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七條 學會會計由具有國家認可會計資格的專業人士出任,或委托國家認可的專業會計公司負責。會計由司庫和秘書長會商後由秘書長聘任;出納由秘書長指定的工作人員擔任。會計和出納的工作接受秘書長領導,對學會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八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九條 學會的财政年度為1月1日到該年的12月31日。
第二章 收入
第十條 學會的收入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學會會員所交會費;
(二)團體或個人的捐贈或贊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内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所得;
(四)承接業務主管部門或政府部門的項目經費;
(五)銀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十一條 學會的所有收入必須進入學會賬戶,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或放在學會賬戶以外的賬戶。
第十二條 資金籌措主要由秘書長負責,理事長、副理事長、副秘書長、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均有義務和責任協助籌集資金。
第三章 支出
第十三條 學會的支出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組織活動的費用;
(二)會議費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會議、秘書長會議、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學會工作會議等);
(三)郵電及通信費用;
(四)宣傳、廣告、出版、印刷費用;
(五)辦公用房、辦公設備和辦公用品費用;
(六)交通費用;
(七)市場拓展、公關、禮品等費用;
(八)會員服務費用;
(九)學會專職人員的薪水、福利、保險和兼職人員的補助費用;
(十)學會專職人員及相關人員差旅費用;
(十一)勞務支出;
(十二)分支機構活動經費;
(十三)學會所設獎項的獎勵金;
(十四)實施所承接的業務主管部門或政府部門項目時發生的相關費用;
(十五)其他可能的支出。
第四章 使用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經費(包括業務收入)必須用于對本學會會員服務及本學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的發展,不得作為紅利分配。
第十五條 學會各工作委員會的經費列入學會預算。
第十六條 學會各專業委員會的經費由其通過組織活動籌措。
第十七條 學會專職人員的薪酬、福利、保險等方面的開支從學會财政中支出,待遇标準參照社會薪酬水平、根據學會的薪酬體系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學會财務實行預決算制度,每年由秘書處編制年度财務預算表,經司庫審核後,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常務理事會批準後執行。
第十九條 秘書長根據由常務理事會批準的預算,負責預算範圍内項目支出審批。對于預算外突發性支出項目,單個項目總額在人民币壹萬元(含)以内的,由秘書長批準執行;單個項目金額在人民币壹萬元至伍萬元(含)的,經理事長批準後執行;單個項目金額在人民币伍萬元以上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讨論通過。所有預算外項目支出須知會學會司庫。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臨時委托的有償專門項目的支出不在上述範圍内,但支出不得超出相關項目的經費數額。
第五章 财務報告、監督和審計
第二十條 财務人員必須将财務月報和年報及時報送學會理事長、司庫和秘書長。
第二十一條 學會秘書長和司庫有權在任何時候獲得有關本學會的财務信息,财務人員不得拒絕。
第二十二條 一個财政年度結束後,财務人員對上年度财務進行決算并給出決算報告,報司庫審核,然後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決算報告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由學會秘書處向全體會員公布,接受質詢。
第二十三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委托具有資質的審計機構進行财務審計。審計結果向會員代表大會和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學會的年度财務狀況按照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向有關機構報送财務報告。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的财務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專業委員會須在财政年度(與學會财政年度起止期限一緻)結束後45天内将該年度的收支狀況報送學會司庫審查,司庫審查報告将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專業委員會收支狀況須向所在專業委員會委員公開。
第二十七條 除國家相關部門按照法律程序對學會賬目進行審查外,未經常務理事會授權,任何個人和單位均不得直接查看學會财務賬目。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 學會秘書處、分支機構或相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的,屬違規行為,按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辦法進行處罰:
(一)不按學會财務規定支出和報銷經費,虛報或多報支出經費;
(二)沒有開具合法票據;
(三)從合作夥伴處拿取回扣、收取好處費或報銷票據;
(四)學會的經費、收入沒有入到學會銀行賬号;
(五)私立銀行賬号;
(六)貪污、截留或挪用學會經費;
(七)活動結束後,未按照協議的約定結賬或逾三個月不結賬;
(八)其他有違國家有關規定或有損學會和會員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對于有違規行為者,将視其情節給予處罰:
(一)情節輕微者,給予批評并責令改正;
(二)如違規者系學會專職人員,給予罰款、降薪降職直至解除用工合同的處罰;
(三)如違規者系理事、分支機構或分支機構有關人員,由常務理事會或監事會給予批評直至撤銷當事人職務等處罰;
(四)追回上述違規者所有不當得利;
(五)情節嚴重并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六)如違規者系學會以外的合作單位,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是對學會内部違規者進行處罰的機構,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對理事長、副理事長過失的處罰,由監事會主席執行;對秘書長過失的處罰,由理事長執行;對其他違規者過失的處罰,由學會秘書長執行。處罰結果均須以文字形式報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不得為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與經濟活動有關的擔保。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理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學會常務理事會。